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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共有产权房?经常听说这个词,共有产权?

    2022-08-18     来源:     浏览:266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即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2017年12月13日,共有产权房入选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 2017年12月,共有产权房入选2017年民生热词榜。

    2018年8月30日,上午10时启动申购北京海淀2141套共有产权房申购,全装修均价37800元。

    背景目的

    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之后在贵州、上海等地都有推广。它的主要目的是让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通过和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方式,减少买房成本,市民以后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政府将原来供应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从而形成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暂行办法

    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北京的“自住房”被“共有产权住房”替代。

    2017年8月3日至10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9月30日,北京住建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正式实施。

    离婚申请

    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市住建委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而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中予以修改。

    落户入学

    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可以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北京“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

    2007年8月,淮安市首创了与市场接轨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模式。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其用地由土地划拨改为土地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

    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5∶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

    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存在问题

    1、这种模式试点于2007年,当时并没有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这种变种的"经济适用房"模式,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从08年年底开始,国家确立了为低收入家庭供应廉租房的政策,并且形成了以廉租房为主体,以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为补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廉租房的形式予以解决,事实证明更为合理。

    2、"共有产权"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的产权占30%,一是政府的产权占70%。在这两种模式里,不知道政府真正拿出的"真金白银"的比例是多少。如果真正以土地出让金出资,把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换算"成"股份",恐怕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因为划拨的土地和其他优惠政策,本来是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该享受的。

    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应该是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政府显然不在其列。按照淮安的"共有产权"模式,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政府"挤压"居民福利的事实。在政府将土地出让金及其他优惠政策折合成"股份",使得低收入家庭本该享受的政策缩水,低收入家庭等于没有享受到住房保障,惟一的好处是在买房时政府垫付了一部分钱,而付出的代价就是一个被当地政府认可的"小产权房"。

    4、从价格形成机制和出资方式来看,"共有产权房"确认并维护了市场价格,因而,在房价保持高速增长的某段时期,"共有产权房"必将助推房价。长期而言,"共有产权房"对于地方政府和房产商的"利好",要胜过购买"共有产权房"的低收入群体,更远胜于购买商品房的大众群体。

    为此,必须警惕"共有产权房"的负效应,防止一些地方政府"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以"经济适用房制度创新"为借口助推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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